笔者近日去江苏某百强县调研城镇化问题时了解到,该县经济总量虽然在全国前30名以内,但对进入城镇的农民依然没有给予城市户籍。
正如这本书的介绍中所言,这是一个法学家写的历史书哲学书。但是,这还不是法律得以普遍信仰的充分条件。
如法国宪法序言庄严宣告:自由、平等、博爱是宪法的精神。伯尔曼对工具论者所回答的关于人们守法的原因是因为人们害怕不这样就会招致司法当局的强力制裁时,认为这个答案从未令人信服,他说:"正如心理学家研究现在已经证明的那样,在确保遵从规则方面,其他因素如信任、公正、信实性和归属感等远较强制力为重要。不解决人们对法律的严重麻木、冷漠,任何良好的宪法和法律都完全有可能成为漠不关心的牺牲品。这样,影响到一些异教徒在修订法律时,也写进了这样一些宗教原则:法官严守公正;不偏袒富人,亦不袒护穷人;不以亲疏、敌友为断。没有法律,人类便无法维系社会;失去信仰,人类则无以面对未来的世界。
公民法律信仰是法律创制、实施的内在动因,是依法治国的精神先导。[5]西方文明始于希伯来,希伯来的法律与宗教不分。更何况农民对土地所拥有的权利与市民对户籍所拥有的权利是完全不同的。
具体做法是:进城的农民如果交出承包地的,可以在城市中享受相应的福利保障。 二、如何看待中国当下的迁徙自由问题 应当说,无论是在理论还是在实践层面,迁徙自由都不是一个新话题。其原因与当时中国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以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有着密切的关系,它通过将农民束缚在农村发展农业,为工业化提供资金。要解决这一难题,首先要在理论上有一个正确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客观地看待影响迁徙自由实现的各种现实因素,并在此基础上寻求一条破解问题的路径。
如果交出宅基地的,则可以在城市享受廉租房、保障房等住房保障待遇。相关负责人表示,要解决农民户籍问题还有难度。
而农民对土地所拥有的权利则完全不同,一旦土地被征用并获得相应的补偿之后,所有与之相关的福利待遇都因此而失去了。具体来说,即通过引述《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对迁徙自由的规定,得出迁徙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的结论。温家宝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加快推进户籍制度、社会管理体制和相关制度改革,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常住人口,为人们自由迁徙、安居乐业创造公平的制度环境。农民如果不能享有对土地的所有权,那么自然也就不会安心在农村生活。
最后,目前对户籍制度和与之相关的迁徙自由问题有一个认识上的误区,那就是认为户籍是限制了农村人进城。据最新统计,上海常住人口2012年已达2380万(实际数字可能还不止这些)。其次,农民获得城市户口后,其所享有的市民福利该由谁来承担?在城镇化过程中,农民流向城市的路径是多元的,而不是定向的。(17)同上注,译者前言第2页。
但从消极意义而言,大量外来人口流入大城市,给大城市造成了巨大的就业压力。关注如何减少不公正,而不是局限于寻找绝对的公正。
近年来,市民反映集中的看病难、入托难、养老难,其根源之一就在于人口规模急剧增长,资源相对供应不足。(8)参见傅蔚冈:《实现城市化,要让迁徙更自由》,《华夏时报》2013年1月9日。
(22)这与我们目前面临的情形有相似之处。(三)以城乡均衡化发展推动迁徙自由的逐步实现 如上所述,影响迁徙自由的主要因素是资源分配的不均衡。另一方面研究实现迁徙自由在当前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并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案。(3)有些地方的土地补偿标准的提高得益于当地城市的经济发展而不是土地本身的用途,但结果却是由被征地的农民得益,一夜暴富,最终是由购房者支付了高额的征地成本,从而推高了城市的房价,这反过来又制约了人口的自由流动,这也是一种不公平的现象。用今天的眼光看,这种以限制公民自由迁徙为目的的户籍制度绝对是不公正的。自从1982年《宪法》在文本中取消了有关迁徙自由的条款后,关于这一问题的探讨和争论就没有停止过。
这主要是指农民工在实现职业转变的基础上,获得与城镇户籍居民均等一致的社会身份和权利,能公平公正地享受城镇公共资源和社会福利,全面参与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实现经济立足、社会接纳、身份认同和文化交融的过程,这个过程的实质就是公共服务和社会权利均等化的过程。也就是说,不同地方、不同用途的土地的补偿标准是不同的。
我们不仅要思考迁徙自由的正当性与正义性,而且要研究当代中国迁徙自由的内涵是什么,影响迁徙自由实现的因素及其原因是什么。这不是借口,事实就是如此。
(18)戴袁支:《学者建议改革户籍制度让劳动力按市场要求自由流动》,《中国青年报》2001年3月9日。当前影响迁徙自由实现的因素是多方面的,要解决这一难题,首先要在理论上有一个正确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客观看待影响迁徙自由实现的各种现实因素,并在此基础上寻求一条破解问题的路径。
同时,大量外来人口的无序流入,也给大城市治安和管理带来了诸多问题。例如,日本《宪法》第22条规定:在不违反公共福利的范围内,任何人都有居住、迁移以及选择职业的自由。另一方面农民在选择以土地换户籍的时候,必然要对这一行为进行必要的、审慎的价值判断,以决定哪里生活更适合自己,从而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农村人口的无序流动。其关键就是城乡管理体制在转轨过程中没有衔接好,旧体制使城市没有培养出具有弹性的吸纳外来人口的机制。
那么,城市接纳一个农民工所需支付的成本到底有多少呢?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农民工市民化的成本测算》课题报告,推动城镇化,一个农民工市民化的成本为8万元。我们必须看到,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格局所造成的城乡之间的差别是巨大的,影响是长久的,并不是短时间里可以解决的。
这样,城市和农村便可以通过这种良性的互动,促进各自经济的发展。所以,给予失地农民各种福利待遇所需的成本都由接纳的城市来承担,而土地征收方却能坐享利益,显然是不公平的。
而城镇化过程中农民失去的那部分土地所拥有的利益,基本上是由当地政府获得的,而接纳失地农民的城市不仅没有获得利益,相反还要为接纳进城的失地农民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去解决他们的就业、子女教育、居住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必然会增加地方财政以及其他相关方面的压力。(26)通过这种排序,一方面寻求迁徙自由问题上的最大限度的共识。
原因就在于地方政府的强烈反对。正如印度著名学者、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玛蒂亚·森在谈到正义问题时所指出的那样:一套能作为实践理性基础的公正理论,必须包括对如何减少不公正和促进公正进行评价的方法,而非仅仅致力于刻画一个绝对公正的社会。如前所述,农民的福利和保障是附属于土地的,农民因土地征收、流转等原因进入城市,如果不能与市民享有平等待遇,是有悖于宪法精神的,但如果给予农民与市民同样的福利待遇,同样也是有悖于宪法精神的,因为正如前面已经说到的那样,如果农民因土地征收、流转等原因获得了补偿后,又享受市民同等的待遇,这对于没有土地的城市居民而言是不公平的。这种不公正的户籍制度延续至今,已在客观上形成了城乡的二元格局,且我国的社会与经济的发展也是建立在此二元格局之上的,对此现状,我们不能忽视和否认。
加之1956年农村高级社普及以后,超前的生产关系和‘大锅饭,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大量农村人口进入城市,带来一些社会问题,诸如供应、就业等问题,促使国家出台相应的法规。(一)客观地看待影响迁徙自由实现的现实因素 迁徙自由实现的各种障碍问题是客观存在的,而且这种障碍是长期的制度化发展的结果,(21)不是仅凭主观意愿就可以在一朝一日内改变的,更何况还涉及到长期的二元格局的制度化发展中形成的利益格局的调整。
农村经济发展了,自然又可以缩小城乡差别。这些现象在事实上提示着上海的实际人口可能已经逼近了承载极限,如不加控制,城市病可能在不远的将来大规模爆发。
(14)对此,他指出:正理式的公正观不能忽视由任何制度选择所产生的社会现实。城镇化应有总体布局设计,城镇化率更应考虑生态承载力,形成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合理分工。